关于郭文贵的爆料及各方面的反应和评论,量很大,因时间关系,我只是大致浏览了一下。稍长的文章或音频、视频基本无法看完或者听完。但大致内容还是能了解。现就我已有的认知,根据法理常识和生活经验,提出我的几点看法: 一、郭文贵无愧为一个血性男儿 对于郭文贵之前是什么人,他做过什么、品性如何我不清楚,我也无需作任何道德评价。仅凭其敢绝地反击这一点,我以为他无愧一个血性“男儿”。 本来是否做血性“男儿”是自己的个人选择,外人无力左右,也不好作道德评价,有双面性。动辄动粗、争强斗狠于社会和谐不利;但面对邪恶不管是为己还是为公,临危不惧、绝地反击则可制止犯罪,即刑法学上所说的正当防卫;面对暴君、暴政血性“男儿”多了,则暴君有所顾忌、暴政有所收敛。大家才有可能想起规则、并共同遵守规则。否则,规则就是强者的工具和玩物。当刘少奇、邓小平不让毛泽东参加会议时,毛泽东可持中共《党章》、《宪法》向刘、邓兴师问罪,《党章》、《宪法》于毛泽东有效;当刘少奇被批斗游街时,刘持《宪法》护之,则《宪法》不如茅厕手纸。暴君之所以屡屡得手,与没血性“男儿”有很大的关系!不要扯什么“忠诚”、“信仰”、“民主”、“法制”……这些高、大、上的“牌坊”话了,就算是中共高层多几个敢犯“混”的血性“男儿”,毛泽东也不至于会疯狂到横行无忌、天马行空、无法无天的地步!毛其实并非人们所说的那么神乎其神,其“粉丝”、其“忠诚”者,是底层群盲,而非身边近臣!大凡有正常思维的人,近距离接触知根知底后,人就“神”不起来了。洪秀全如此,毛泽东亦如此!那么毛泽东怎么又还有如此“神力”呢?皆因整别人时自己不仅作壁上观,还要为了自保迎合圣意地帮衬,整自己时不是自杀就是猥琐地乞求“圣上”开恩,从而才使暴君顺风顺水轻易剪除异己。毛借刘少奇之手整高岗诸人,之后又借林彪、周恩来之手整刘少奇,整完刘少奇后,又借周恩来之手整林彪。毛整彭德怀时,刘伯承面对自己之前的政敌受虐,没有高兴,而是预感“兔死狗烹”、“鸟尽弓藏”于己不远矣!作为武将尚知如此,难道作为文臣不明此理吗?他们当然知道,他们非古代意义上人“忠君”之臣,也非华丽言辞所粉饰之委曲求全、鞠躬尽瘁之臣。盖因猥琐自私而至此! 为此,不管林彪之前替毛泽东助桀为虐干了多少伤天害理的坏事,仅凭其为了保命,拼死一搏要干掉暴君毛泽东这一行动,我都不得不由衷地对其敬意!正因其血性之举,从而揭开了毛的神秘面纱,让其生活在惶恐之中加快其归西之路,继而加速了“文革”的结束。 政治是现实的,是实力的较量,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浪漫。特别是一个极权社会里的暴君,他们不相信眼泪,只相信实力。正如曹操讥笑群臣从天明哭到天黑,从天黑哭到天明也哭不死董卓一样。有时改变历史的走向,正义的声音爱莫能助,反而要靠歪打正着。这时血性“男儿”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环境下,可以改变历史的进程和走向。前面讲到的林彪如此,就是终结一个地方诸侯倒行逆施的疯狂也得要靠王立军逃美领馆这一非常之举。 中共外逃贪官、问题富豪颇多,比郭文贵有名有料者亦不在少数,但他们选择要么隐姓埋名,东藏西躲;要么深居简出、避人耳目,苟且偷生度余生。而像郭文贵那样挺身而出反戈一击“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者,则是第一人。 在这里我要声明的是:我赞成反腐,任何社会、任何时候都要反腐;我也并不认为张三、李四同样是犯罪,为什么就只抓我李四,而不抓张三的辩解就符合逻辑;甚至我也理解乱世用重刑,以霹雳手段反腐。但必须是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我反对的是借反贪集权、排斥异己的选择性执法,以贪反贪的执法。因为这种反贪比不反贪的危害还要大: 1、它破坏了法治的公平正义原则; 2、它虽博得底层民众、民粹的一时喝彩,但它会毒化整个官场。底层民众不明白真相,而身处官场者,或反贪操刀者则明白这些落马官员并非因真正贪被抓,而是站错了队跟错了人被抓。这样在整个官场就会造成一股眉上、曲意逢迎之邪流,认为只要跟对了人就可肆无忌惮地贪。 当正义的声音得不到回应,反而被治罪的当下,如要求官员公示财产者。郭文贵这种给中共脱内裤式的爆料,虽有为自己私利的成分,未必就怎么“高、大、上”,但在客观上有阻遏了这股“反腐”邪流之功。 这股“反腐”邪流之所以一路凯歌,赚得底层民众、民粹的喝彩,就是利用了人性中苟且偷生之弱点。相信令完成、赖昌星、薄瓜瓜诸君手头的料不会弱于郭文贵,假使他们当初效郭文贵爆料,这股借“反贪”集权、排斥异己之“反腐”邪流,不致偏离正轨反腐航道邪到如此程度! 此前曾有《纽约时报》、“巴拿马文件”对中共高层贪腐的爆料,当局竟振振有词说“反腐不受境外敌对势力、境外媒体的影响。”,部分底层民众受长期的洗脑教育,一听到“境外敌对势力”,事关“国家政权”,虽有疑虑,也似乎觉得有点道理;涉案官员虽明白其中的猫腻,因负罪在身,也不敢据此抗辩。但常识告诉我们:这是什么逻辑啊?!——反腐事关国家大事,是全民利益,是公共事务,非一党一派之家事!那个国家政权能容忍选择性反腐!难道反腐还有意识形态之分吗?难道只许你反腐不许我反腐?须知:举报犯罪没有身份之分,只论事实真假。正如郭文贵所说“我就是一个杀人犯,我也有权举报。”一样。就算是境外敌对势力举报,他有离间之嫌,你也得要就其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就如你举报你的仇人,谁都知道有报复的动机,司法部门也只看事实,也得要根据举报线索去调查。举报属实,构成犯罪,追究被举报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诬告,追究举报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政治角度考量,从揭露“境外敌对势力”阴谋角度考量,根据境外敌对势力的举报线索查无事实,纯属捏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管辖之规定,可任选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我国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这样你既可选择境内诉讼,也可选择境外诉讼,这是一场多好的揭露“境外敌对势力”阴谋的爱国大戏呀!既可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消除其疑虑;又可树起反腐正义之大旗。如果你有信心,为什么不秀秀? 二、郭文贵的爆料捏住了中共的辜丸 郭文贵的爆料捏住了中共的辜丸,真正触到其痛处了。 中共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只相信实力不相信道义。对外,就同一事件的处理,从其对美、对韩、对台、对日的不同反应,区别对待的处理方式想必大家都清楚,这里就不作过多论证了。对内,由于其权力的傲慢、赢者通吃的本性,特别是在与民间政治反对派的博弈中,基本上是没有妥协的余地。不要说实体妥协,就是程序细节他也不会轻易放过。经历过“8964”的人可能还记得,当时为了尽快平息这场学潮,不得已,拟与学生对话,他都要纠结于只与其承认的所谓“合法”组织“学生会”对话,不与“高自联”的学生对话,以免造成对“高自联”事实上的承认。(至于后来与吾尔开希等学生的对话,那是形势所逼)。 特别是现在义和团式的红卫兵们掌权后,清末那颟顸、自大、自狂之品性仿佛又轮回转世了。由于近代中国受虐的经历,部分国民容易被其装腔作势的强硬撑胀起虚旺的民族“自尊”,以致视听取国际正义的声音或批评为屈服。因此一般海外的批评、报料一旦被其贴上“境外敌对势力”的标签,不仅让部分国民视而不见,还可赚得喝彩。如前所述,其之所以敢无视《纽约时报》、“巴拿马文件”的报料,及该报料没在国内引起轰动,与此原因有很大的关系。 这次郭文贵的报料却不同,先是国际“红通令”,再是“美国之音被中断”,再是《环球时报》的抹黑。可窥见,中共很在乎、也很害怕,触到了其痛点。标志性事件是借“老领导”承诺的台阶放其妻女来美团聚。很多人可能没有发掘出其价值。屈服一个个体,这可是中共破天慌第一次呀!要知道,中共把强硬的面子看得比天大啊!且以人质作为要挟手段迫使对手屈服已屡屡得手,如文强、薄熙来(双规期间)。不要说中共已将郭文贵定性为罪犯下了国际红色通缉令;就是在国内,抓捕异议人士后,有些人当局本来准备以取保候审的台阶释放,如果我们这些被其视为不是自己人的律师循正常的法律途径申请取保候审,这时都会是帮倒忙——他要么会改变主意,要么就是故意拖一段时间。他是绝对不能让被取保者、家属、其他异议人士认为是律师的作用;涉外更是如此,一个小的细节他都要考虑面子和强硬。前些年,我看到最高院针对一高院请示美国记者申请旁听如何处理的批复是:在同意该美国记者旁听的同时,邀请欧洲国家及第三世界国家的记者参加,不能让外界误以为是屈服于美国的强大或压力。由此可见,此事可侦察到了中共的软肋和痛处——那些平时秀强硬,赚民粹喝彩的口炮官员们,自己的家人及财产早已转移到了美国,哪一个的辜丸不捏在美国人手里?郭文贵凭个体之力尚如此,况美国以国家之力乎?! 三、郭文贵的爆料有证伪的可行性 我观郭文贵的爆料,从证据学的分类来看,有部分是言辞证据,有部分是实物证据。言辞证据在没有实物证据的佐证的情况下,有可能是各执一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部分绯闻八卦,这时人们就要靠谦听则明、专业知识、生活常识进行自由心证了。而判断实物证据则很简单,真就真,假就假,千言万语也改变不了。是真的,如果是法院判案,只要向法官说明其来源的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就行了;如果是说服公众,只要有关联性即可。 在部分实物证据中,如姚明珊的美国国籍问题、美国护照问题,是属于实物证据中的书证。郭文贵在视频中已经晒出来了,是很好证伪的,如果姚明珊不是外国国籍,中共当局相关部门有这个能力,也有这个义务出来澄清。澄清的方法很简单:如果姚明珊仍属中国国籍,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一纸证明即可;要知道,我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加入他国国籍是要到其所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销户备案的呀!只要有中国国籍就可排他。如此简单的事你不去做,却要《环球时报》社评——《因负罪而恐惧的郭文贵用谎言壮胆》拿郭文贵的人品来说事,说什么“因为郭的名声太差了,给他搭台让他公然撒谎,即使有的西方媒体挺想黑中国的,也知道那样干会让自己蒙羞。”,有说服力吗?让公众接受你的观点,不在言多、言高,一件实物证据证伪即可。从公众对某人的诚信度认可的心理影响来看,就算是这个。 人说了99件无法证伪的言辞证据是真的,但只要通过一件能证伪的实物证据证明是假的,那么此人在公众心目中的诚信度就会即刻崩溃。如此简单的事弃之不用,却要靠一篇骂街式的文章来忽悠。既然官媒如此重视,还以“不受境外敌对势力干扰”之托词就再也说不过去了。是《环球时报》不懂,还是拽着明白装糊涂,名帮实黑?!——马桶不臭故意搅起臭,吸引公众的眼球,却又故意露陷。 四、法律角度看郭文贵爆料的真实性 关于有人对郭文贵选择性爆料的指责,或数据上有夸张或不准确的质疑,我认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是不成立的。 郭文贵作为个体举报(爆料也是举报的一种形式)与公权力办案有区别:公权力有义务全面搜集证据,即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应一并收集。个体举报无此要求,因为个体举报搜集证据的能力远远弱于公权力。正因如此,我国《刑法》在设置诬告陷害罪的法律条款时,就明确指出,只要基本事实存在,“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属诬告陷害。也就是说,举报者只对事实是否存在负责,查证属实是公权力的责任和义务。就如郭文贵晒出姚明珊的国籍资料问题,如果此姚明珊是其举报的那个姚明珊固然不是诬告陷害,如果不是其举报的那个姚明珊,而是同名同姓,属于认知错误、属于错告,亦不是诬告陷害;如果根据郭文贵晒出的证据线索和来源,查证根本就无此证据,纯属捏造,或其提供的证据线索本身就是子虚乌有,则郭文贵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要查证此事实不难,因为该罪在美国也是犯罪。通过与美方司法协助,或向美方举报,就可查实,如果美方不配合,则正好用“境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来激发民众的爱国热情;在国内政治博弈中不仅技高一筹,还能洗白自己,为自己立威。 关于选择性爆料(举报),郭文贵作为爆料人或举报人,报谁不报谁,他有权任意选择,因为此时他还不是证人。一旦进入证人身份则才有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证的义务。 至于数据有些夸张,就算有,也不是指责的理由。因为,首先查证属实是公权力的责任;其次,就个案而言,公安侦查认定的事实,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再到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本身就允许差距。这并非是哪个部门作假的问题,而是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作为定案证据的专业技术问题。况且,中共官媒对薄熙来、周永康贪腐数额的报道与法院最后的判决认定,也存在巨大差距。 刘正清2017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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