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关于雷洋案的处置结果后,我不解、内疚、迷茫、悲愤、失望、担忧。因为就在今年5月份,我还在文章中信誓旦旦地宣称,这公平正义,雷洋听不见了,但我们应该等得到。 七八个月苦苦期盼,2016年快过去了,我们得到的最新消息是:涉事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不起诉。 由于大家都懂得的原因,我无法也不想对丰台区检察院这一注定要载入共和国法治史册的不起诉决定细加评论。在这里,我只能向读过我文章的朋友们道歉:对不起,我又一次误导了大家。 说又一次,是因为在今年10月,我曾误导过大家一次。10月25日,在那篇题为《贾敬龙应能够活过今夜,因为中国梦需要听民意得人心讲道理》文章里,我也曾这样写道: 法治的重要特征是讲道理,讲法律原理,讲公道人心。法治中国建设有没有希望,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执政者、司法者是否从善如流,是否听民意得民心。既然大部分国人认为,留贾敬龙一命,更符合法治精神,更能赢得公道人心,就真诚希望舆论的声援、呐喊能成为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的理由和契机。这并非舆论绑架司法,而是公众呼吁回归法律的正义本义:给贾敬龙留生机,也是给公道人心留尊严,给法治中国留希望。贾敬龙能活过今天,应该也能活过明天。 但该案的最终结果表明,我误导了大家。 感谢丰台区检察院的诚实,毕竟,他们客观、详细地披露了雷洋案的侦查结果: “邢某某等人对雷某采取揪头发、用手臂围圈颈项部、手摁后颈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膝盖、腿部及摁压四肢等方式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将雷某带上执法车辆。后在驾车押送雷某返回龙锦苑东五区南门途中,邢某某掌掴雷某面部数下。” “邢某某等人再次向雷某出示警官证,表明警察身份,并采取脚踩颈面部、腿压左臂、膝盖压制肩部、摁压四肢、拖拽手铐链、拖拽上车等方式再次对雷某进行徒手控制,并使用手铐对其进行约束。” “雷某体位呈现站立、跪立、侧卧、俯卧、仰卧等变化。” “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雷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以我的理解水平,上述这段话翻译成大白话就是:邢某某等人两次凶狠地殴打雷某某,把他打得趴在地上、四仰八叉,死了。依照上述说法,依照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原则,依照正常的法律推理,应以故意伤害罪、玩忽职守罪追究邢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但在《北京检方就雷洋案5涉案人员玩忽职守答记者问》一文中,其逻辑推理过程是这样的: “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 “从整个案发过程来看,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的控制行为,目的是为了完成执法任务,” “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考虑,邢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还得感谢丰台区检察院的诚实,他们明白无误地告诉公众:法律因素之外,涉事警务人员“在完成上级统一部署的执法任务”是“虽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主要原因。 看来,今后只要有了这一“尚方宝剑”,警务人员或其他公务人员无论致人死亡还是致人伤残,刑法第三十七条、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都可能成为某些人任意伸缩的“橡皮筋”,只要往上一拉,其结果都可能是“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某某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不起诉。” 是的,此案不但“犯罪情节轻微”,案情也不复杂,稍有良知正义的人都能判断其中的对错是非,说好了不评论就不评论,就把功过是非留给历史评价吧。今天,我的任务是道歉。 但一声道歉,仍无法卸下内心的沉重。此时此刻,面对满柜的法律书籍,我内疚、不解、悲愤、担忧。 这些年,我一直以推动中国法治进步为己任,我读书、思考、写作、讲课,为法治中国建设四处宣讲、摇旗呐喊。我一直以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适用法律的基本思维是逻辑推理。 但北京检察机关答记者问告诉我,他们的法律与我们的法律不一样,他们适用的法律推理与我们的也不一样。不解、迷茫正因此而来,今后,再写作、再讲课,我又该以何姿态面对我的读者与听众?倘若有人问起雷洋案,我又该如何作答呢? 我是个纯粹的理想主义者,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习近平主席发表就任宣言时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欢欣鼓舞、深信不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化法治建设、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我欢欣鼓舞、深信不疑。 虽然不起诉还只是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决定,虽然雷洋案还远没到终结的时候、一起变数都还存在,但此刻我仍然掩饰不住内心的悲愤与失落,说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呢”? 说好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呢?为什么在首善之区北京,把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落实到实处都如此艰难?我的不解还在于,为什么要把5名警务人员的错变成公安的错、检察的错?以共和国法治的饱受质疑换来5名警务人员的不处刑罚、不起诉,这成本是否过于昂贵? 我担忧,担心人们从此对法治失去信心、失去希望。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但如果,玩忽职守、出了人命还叫情节轻微,都可不起诉,如果司法者弃正义如敝履、举国关注的案件处置都可如此显失公平,如果显失公平公正激起公愤还硬说自己公平公正,那么,人们还会相信执政者所声称的法律和法治吗? 法治信仰,是人们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认同法律、信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扞卫法律,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一旦公民因此失去了法治信仰,即便法律制度最完善又有何用呢?我担忧,这才是雷洋案带来的致命伤。 再过几天,就要迎来2017年,写下这些,立此存照,权当与不平凡的2016年惜别。 2016年12月25日 明镜新闻 2016.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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