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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证据解析:让人冷汗淋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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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涉案警方通告,『21时14分,民警发现雷某(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看到这段文字的人包括尼罗河本人在内,没有人会去怀疑其真实性。但是,最新出现的证据表明涉案警方一开始就在撒谎!雷洋最后一次出现在小区监控录像中时间为21时16分50秒,位于足疗店向西67米。事实上警方并没有立即对雷洋进行盘查,而是跟踪雷洋至少两分钟向西行走离开案发足浴店67米开外。

注意之一,不是摄像头的位置位于足疗店西67米,而是雷洋必须向西行走67米才能进入摄像头的画面内。

注意之二,雷洋21点14分左右从足疗店出来进入西面67米摄像头用时2分50秒左右。行走速度0.4米/秒。大大低于成人平均行走速度。而涉案警察刑某在央视采访作证说雷洋出足疗店“神色慌张,而且行走速度非常快。”。客观数据表明,涉案警察又在撒谎。

  注意之三,有人误以为涉案警察21点14分拦截雷洋,21点16分50秒是他逃跑的时间。事实上,原始信息指出在16分50秒这个时间点后才遭遇警察拦截。拦截过程不在监控镜头之下。

还是根据涉案警方通告,警方自称到达现场蹲守的时间是20点40分。目的就是打击卖淫嫖娼。雷洋出现,第一时间就在涉案警察的视野里。但是涉案警察并没有进入店内现场抓捕他们认为嫖娼的雷洋。再据涉案警方通告,涉案警方21点45分控制雷洋,并且得到雷洋口供承认嫖娼。将其带上车押回审查。依然没有对卖淫足浴店采取行动,抓捕卖淫人员提取嫖娼证据。

涉案警察在三个关键时间点主动规避卖淫足浴店已经表明了涉案警方与卖淫人员之间的特殊关系。本文将对雷洋嫖娼的笔录和物证作出分析,证明雷洋案的实质是警娼勾结伪造证据致人死命。根据涉案警察刑某的供述,雷洋自己承认“作大保健”,交嫖资200元。已经等于承认嫖娼。而且当场作了笔录并得到雷洋“按手印”。这是理解雷洋为什么会死一个很重要的环节。

雷洋已经不能开口为自己辩护。涉案警察的所谓笔录怎么写都可以。问题是警察不能代替雷洋签字画押。雷洋不是文盲。如果雷洋还记得自己的名字怎么写,为什么只有手印而没有签名。要强迫一个人签名几乎不可能。强迫一个大活人按手印也不容易。要先蘸印泥然后在规定的地方稳稳当当按下去。在雷洋还有反抗能力的时候三个警察连把雷洋控制在车辆中都办不到。可以肯定这个手印是涉案警察在雷洋已经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像当年黄世仁拉着杨白劳的手按手印卖女儿一样伪造的。这份所谓雷洋认罪笔录上缺失必须具有的签名,这就是雷洋没有承认嫖娼的证据。

手印是假的,供词当然不可能是真的。站在当时雷洋的角度去思考,如果雷洋没有与卖淫女进行任何形式的性交易,他绝对不可能认罪。如果雷洋果然如卖淫女的证词所言接受过卖淫女的性服务,雷洋就会认罪吗?

有三条理由决定了雷洋不能认罪。第一,考虑自己的名声前途,妻子女儿还有马上就要到机场的家人。他不能认罪。第二,也是最关键的,如今的法制不允许有罪推论。没有证据不能定罪。警察从未闯入卖淫现场,手里不可能有证据。即使雷洋已经有物证落在卖淫女手里。卖淫女也不应该自投罗网把证据交给警察。没有见到证据当然不能认罪。第三,从其后发生的暴力冲突判断,雷洋的性格不是逆来顺受的。所以从雷洋的角度考察,无论嫖娼是真是假,他都不会在第一时间认罪。雷洋画押的口供笔录肯定是伪造的。没有签名就是铁证。

但是,无论雷洋是否嫖娼,无论雷洋是否承认嫖娼。嫖娼都不应该受到死亡惩罚。警方与娼妓勾结无非是想敲诈钱财,与雷洋并无宿仇,也不应该有致人死地的动机。即使雷洋有拒捕和袭警的行为,五名警察已经将其控制带上了手铐并押上了那辆伊兰特轿车。为什么雷洋还是死了?

在雷洋的非正常死亡面前,涉案警方却一直围绕雷洋嫖娼的问题大造舆论。包括出示雷洋画押的口供笔录“大保健,嫖资200元”。卖淫女受审视频自证为雷洋提供性服务。涉案警方宣称在卖淫现场提取了雷洋“避孕套DNA”。案情通告中,对雷洋拒捕袭警有详细描写,而对警方的暴力行为只字不提。特别是关于雷洋死亡的情况通告原文如下:

『因雷某激烈反抗,为防止其再次脱逃,民警依法给其戴上手铐,并于21时45分带上车。在将雷某带回审查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情况异常,民警立即将其就近送往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22时5分进入急诊救治。雷某经抢救无效于22时55分死亡。』

注意,涉案警方在通告中隐瞒了一个重要情节。通告中只有“21时45分带上车”。事实21点45分雷洋被押上伊兰特轿车,在其中滞留5-6分钟后转移到金杯面包车中。涉案负责警察刑某在央视访谈节目中也故意隐瞒了将雷洋先押入伊兰特轿车中并滞留5-6分钟这个重要细节,只说把雷洋带上面包车发现雷洋“身体不适”就送往医院。另外,涉案警方通告只有“雷某经抢救无效于22时55分死亡。”。而回避了交代在22点09分(医院方面提供的时间)进入急诊,雷洋就没有生命体征而且瞳孔已经散大。涉案警方一面在雷洋嫖娼的问题上大肆伪造,一面在雷洋之死的问题上遮遮掩掩。这里面掩盖的非常可能是一桩骇人听闻的罪恶。

雷洋被警察拦截第一次带上伊兰特轿车。涉案警方声称车内雷洋袭警并打开车门逃出。从这个时间点开始,雷洋和抓捕他的警察就进入了围观群众的视线。根据雷洋亲属报案书:

『雷洋挣扎逃出小车,在小区内向周边居民大喊“救命,他们不是警察,帮帮我,不让他们把我带走”。随即又被三个人摁倒在地。群众打110报警,十多位群众围观目击并询问情况,阻止不让带走。他们才出示证件说是警察。110警察放行。』

群众打110报警时间是21点38分。110警察放行的时间是21点45分。正是在这个时间点之后,案情发生了巨大转折:

『雷洋又被架进伊兰特轿车5-6分钟。随后来了一辆金杯面包车,两个人随即将雷洋架上面包车。有证人看到此时雷洋已经双手瘫软,不会反抗。』(雷洋亲属报案书)

从时间顺序来判断。导致雷洋死亡的事件就发生在伊兰特轿车内,21点45分之后的5分钟。通过对比21点45分雷洋的状态与雷洋家人在尸检现场看到的雷洋尸体情况,可以推断在这个时间和空间点上发生了什么事情。

雷洋能够逃出伊兰特轿车证明他当时有奔跑甚至搏斗的能力。在小区内被三名警察按倒在地并被带上手铐。在围观者的目击之下,警察并未对雷洋实施无必要的殴打。注意此时雷洋已经停止反抗也不可能反抗。虽然体表有流血,但人的神志是清醒的,也没有表现出巨大的痛苦。

雷洋家人看到尸体,根据雷洋家人的报案书记载:『雷洋身上右额部被重击淤肿、阴部睾丸肿胀、右上臂、腰部、脸部都有严重伤痕,明显系暴力殴打形成。』。

从体表伤痕判断,不至于在数分钟之内就导致死亡。雷洋前胸并没有受到锐器打击的迹象,所以心肺的直接损害基本不可能。就算是有肝脾或者肾脏出血,甚至假定在右侧额部创伤的下面有大脑内膜下血肿形成,死亡也应该发生几个小时之后。所以雷洋家人亲眼所见的生殖器损伤是雷洋死亡的关键。注意雷洋家人第一次看到尸体时,警察禁止看尸体下身。

“阴部睾丸肿胀”无法用21点45分之前发生事件来解释。一个生殖器受到重击的人不可能咬伤踢踹警察逃跑。再者,如果三名警察在控制雷洋过程中打击雷洋生殖器,围观者也不可能视而不见。所以对雷洋的生殖器的暴力打击只能发生在伊兰特轿车内的21点45分之后的5分钟。

问题是警察为什么要打击雷洋的生殖器。又是用什么方式打击的。警察没有理由仇恨雷洋到要他断子绝孙,更没有理由要置雷洋于死地。最有可能的答案只有一个:电击雷洋生殖器造成强迫射精伪造嫖娼证据。

电击生殖器是某些国家经常采用的非人道酷刑。受害人因痛苦而惨叫。阴茎勃起,精液狂喷。剧烈疼痛甚至会引发神经性休克心跳骤停。当时这辆轿车不远处围观人群还没有离开。雷洋后来被转移到金杯面包车有人看到双手瘫软,这就证明在伊特兰轿车数十米之内一定有人。但是在这么近的距离内没有人听到雷洋惨叫就证明雷洋无法惨叫。也就是涉案警察为了防止雷洋的惨叫被人听到,在对雷洋生殖器实施电击的同时,封堵雷洋呼吸道造成窒息。也可能由于颈部压迫造成心跳骤停。在多重致死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雷洋的心脏在5分钟之内停止了跳动。而涉案警察也拿到了他们想要的雷洋嫖娼证据:“避孕套DNA”。关于电击生殖器的反应,以及之前在一些个案中曾被某些地方警察中的害群之马滥用的情况,可以在百度上查到。

尼罗河在上一篇文章写道:『“避孕套”可能是涉案警方在事后补办的伪证。DNA可以是雷洋的,但是这些DNA完全可能来自被警察打伤的雷洋生殖器血性分泌物而非性行为的正常排泄物。雷洋案执法机关必须通过医学方式对“避孕套”的真伪作出科学说明。』。相信通过法医检验,雷洋的生殖器有没有电击损伤,所谓的“避孕套DNA”是正常生殖器排泄还是暴力强制下的损伤性排泄。一定会有科学结论。

此后涉案警察把雷洋从伊特兰轿车转移到金杯面包车上。有证人看到此时雷洋已经双手瘫软,不会反抗。可以基本肯定,雷洋在伊特兰轿车上留滞5-6分钟后被转移到金杯面包车的时候已经没有生命体征。而警察要把雷洋转移到面包车上是为了在一个比较大的空间对雷洋实施紧急复苏。否则他们完全不必浪费时间而应该用伊兰特轿车直接把雷洋送医院。

从涉案警察第二次控制雷洋的地点到医院,出租车行驶只需要5分钟,而按照警方的说法用了20分钟(从21点45分到22点05分)。事实上这20分钟时间包含被涉案警方偷偷隐藏的伊兰特轿车5分钟。从雷洋被带上金杯面包车到医院用时15分钟。其中10分钟的时间差就是涉案警察在面包车中试图复苏雷洋而没有成功的时间。

涉案警方故意隐瞒拘押雷洋在伊兰特轿车上滞留5分钟后转移到面包车这个关键事实,就是为了掩盖雷洋之死的核心黑幕——为了伪造嫖娼物证导致雷洋死亡。这也就是为什么涉案警方一面要死咬雷洋嫖娼,一面又对“避孕套DNA”闪烁其辞。涉案警方不敢提避孕套里的“精液”二字,卖淫女的指证中甚至完全没有给雷洋用“避孕套”的情节。因为这些人谁也不愿意为一个酷刑迫害制造伪证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里承担责任。

(美国学者 追宗思远的专栏 ) 明镜新闻 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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