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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雷洋案声明和最新律师团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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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被害人代理人法定职责和应有义务,回应社会各界的各种关切,消除疑虑和各种指责,虽然一再接到各种善意的提醒和警告,我微博也已经於四天前被禁言无法发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现仍决定就雷洋案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後的最新进展,和社会各界关切的若干问题,作一个尽量审慎的、可以公开内容的说明。

一、雷洋家属23日(周五),在家中接到了对邢永瑞、周晶、孙东飞、孔磊、张英勳等五位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五份[2016]197号到201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当面听取了不起诉理由的说明。这五份公开法律文书,雷的家属已经隐去嫌疑人地址,在微博上公布。但是随即被屏蔽封号。

二、代理律师23日(周五)已经当面向丰台检察院递交了27000余字的全面阅卷後的《关於建议对雷洋案退回补充侦查查明真相、准确定性的律师意见书》。代理律师是於12月11日获准阅卷的,全体办案律师12天中,日以继夜地全面审阅研究了31本案卷,根据丰台检察院的要求,书面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意见。因为这些内容涉及案卷中的内容,检察机关在同意复制时有明确要求,在公开开庭前,案卷中证据内容,律师无法向社会公布。

三、明天(12月26日)是周一,检察机关上班,雷洋家属将依照《刑事诉讼法》176条的规定,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权利告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当面提交《关於要求严惩罪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将雷洋案全部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申诉书》,由上级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由於本案侦查即是由北京市检察院进行,这份监督申诉书,将同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达。

四、如果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後维持不起诉决定,雷洋家属已经商定,以五个直系亲属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五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鉴於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以上,故将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五、雷洋家属直系亲属5位,可以聘请10位自诉代理律师。鉴於本案影响巨大,责任重大,办案律师面临很大压力,也将面临很大风险。侦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已经完成,现在告一段落。京衡律师所原参加办案的所有其他律师,将不再参加下一阶段的代理活动。雷洋家属除继续聘请陈有西、龚丽平两位律师帮助诉讼活动外,现在向全国徵求8位理性、担当、坚定、负责的刑事自诉法律援助律师。有愿意帮助的律师,请直接联系雷洋家属,签订委托手续。

六、检察机关在宣布不起诉的同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表了《答记者问》,称雷洋有嫖娼情节,并自己吃饱剧烈挣扎致死。这一散布的消息,严重不负责任,涂污无辜被伤害致死的雷洋的声誉,没有经过法庭的调查质证和审查认定。雷洋家属和代理律师完全不能认可。家属已经於23日当天,在微博上发布了不能同意检察结论的《声明》。代理律师提交给丰台检察院的27000余字的《关於建议对雷洋案退回补充侦查查明真相、准确定性的律师意见书》中,已经有充分举证和分析说明。由於这份意见书的具体内容,涉及案卷机密现在不能公开,现仅将八个部分的目录公布:(一)屍检报告证实本案完全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特徵;(二)本案雷洋嫖娼没有证据可以证实只有犯罪嫌疑人单方说法;(三)案发後各嫌疑人进行系列销毁证据阻挠侦查行为;(四)本案关键证据缺失导致事实定性错误;(五)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六)本案符合滥用职权罪特徵;(七)本案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特徵;(八)本案各嫌疑人只有加重情节没有从轻情节;(九)本案若干关键事实和证据需要退侦查明。

七、无论在监督申诉期间,还是刑事自诉期间,案件没有终审之前,雷洋家属都将不同意火化雷洋屍体,以备保留直接证据,进行复检。

八、雷洋案将穷尽一切合法的、理性的救济渠道,恢复真相,依法维护被害人雷洋和雷洋家属的合法权益。现在国家公诉已经决定撤退,正面工作留给了雷洋案的律师。形势不容乐观,达致目的艰难。但是我们不会退缩。为了冤死的雷洋,也为了我们心中那份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同时,我们将严格保持理性,准确得当地表达意见,严格在法律框架内行动和发言,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继续依靠体制内外的健康正义的力量,继续寻求检察机关国家公诉权的支持和法律监督,让雷洋案有一个公正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果。在此也感谢并期望社会各界对本案的持续关注和支持。

特此声明
陈有西   律师
2016年12月25日

十人律师团初步确定人选(会最後调整)
陈世和 (贵州律协副会长)
李肖霖(北京炜衡,全国刑委会委员)
张庆松(北京尚权,全国刑委会委员)
张燕生(北京刑委会委员)
李轩(中央财大法学院)
董少谋(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段万金(陕西刑委会委员)
陈有西
龚丽平

明镜新闻 201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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